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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佛山城市综合交通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佛山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发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结合佛山实际,我局会相关部门拟定了《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18时止 。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邮箱地址:fsjtjkyk@163.com。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佛山市人民西路14号,邮编:52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暂行办法征集意见”字样。

(三)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至传真0757-82221014。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1.《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31日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行业规模,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环境与空间保护、区域交通发展等因素,定期发布专项蓝皮书,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公安、经信、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网信、金融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具备为本地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保证接入数据库真实、完整。

(四)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申请人向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信息材料。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市网信办、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记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满足本市公布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7座及以下乘用车,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制动力分配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刹车辅助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灭火及其它应急救生设施。

燃油(含油气双燃料)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大于4.6米,车身宽度大于1.8米,车身高度大于1.4米,车辆发动机功率在120千瓦以上。节能油电混合动力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5.0升。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氢燃料电池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350公里。

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或价格高于25万元(不含税费)的车辆,为高级车型网约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

(三)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类似巡游车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交通、公安、宣传和文明等主管部门对车身外观的要求。

(四)车辆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服务终端并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车辆,其所有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具备汽车(客车类)租赁或道路客运类营业资质,且近1年未发生一般(指致1人死亡)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巡游车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向车籍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

(二)与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意向书应明确平台运营提成和服务收费的标准。

(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车型和标准配置证明材料,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近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近1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应当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从业资格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机关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转让。车辆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未实际加入和使用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或与网约车平台入网运营关系终止,且没有加入其它平台运营的,不得从事运营。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考试机构考核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技能。

已取得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在本市服务满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良好以上,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核查)和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综合审查证明原件。

(四)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按规范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在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规范完成考核。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承担服务与安全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如出现事故须赔付,平台公司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平台数据库应向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业务状态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六)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七)通过网约车平台及车载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营运时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特征数据,与驾驶员后台个人身份信息资料比对;车载服务终端应采用与监管、服务软件兼容的主流操作系统,并保障监管、服务软件在车载服务终端的正常运行不受干扰;

(八)驾驶员载客运营时,网约车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需求调度信息,驾驶员软件用户端应设置满载信息反馈触摸按键功能;

(九)在客户端应用程序应具备多项安全服务功能,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属性信息和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经约车人或乘客认定后的他人可随时查看服务过程中的车辆动态位置信息;个人电话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沟通联系;“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动发送;

(十)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确定的计价规则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并在行程结束时向乘客出具电子账单,列明费用明细,做到计费透明;相关收费数据应向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定时传输;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十二)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做好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执行运价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实时报备。实行市场补贴、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十三)网约车平台应具备相关数据记录、留存和查询、调取功能,建立配合公安、交通、发展改革、税务、工商、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能力;

(十四)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向乘客提供本市交通服务业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未履行应当职责或安全与服务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车载服务终端完好,保障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坏、改装;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除符合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外,不得使用其它移动终端设备进行营运服务;

(二)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站点、通道轮排候客、揽客;

(六)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应约载客后应将信息通过客户端反馈到相关平台;

第二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经信、发改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多部门数据共享的政府监管平台,并推动交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数据,网约车辆、驾驶员的基础信息和运营服务信息,须直接实时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交通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乘客评价和政府监管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服务质量测评具体办法、网约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法定职权时可以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平台上传的数据进行可靠性比对、测评,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并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平台公司必须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平台、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对投诉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经信、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同相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汇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高级车型网约车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公司及驾驶员存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对网约车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经信、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网信、金融等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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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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