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一位汽车圈里的朋友一起吃饭,谈到了车辆买卖后不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我这位朋友很肯定的认为要承担,他的理由是如果不过户,原车主还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承担责任就等于变相鼓励私下交易,很多法院就是这样的判的。不光是这位朋友,好像很多人面对这个问题时,第一反应是原车主要和司机一起承担赔偿,而且还是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保甲连坐”。
一切法律问题要找到法律依据,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就清楚了,这个问题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别的就不用多说了,这条法律规定非常准确地明确了即使不办理购过户手续,原车主也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也许很多人会问,那让原车主“连坐”的说法从哪来的?其实,这也是有依据的,但已经废止了。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废止)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因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主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叫做“名义车主”责任制。
由于这种“名义车主”责任制和国际上通行的交通事故与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挂钩的责任制相违背,自实施以来就不断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批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这问题曾作出过两个批复、一个复函,分别是1999年关于被盗机动车辆的,2000年关于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的,都排除了“名义车主”在车辆被盗抢、分期购买未过户时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苏省高级人民院一份问题复函中答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这实际上就等于认可了国际上通行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2010年,《侵权责任法》将此问题上升为法律层面并进行了明确规定,进而统一了判案依据,实现了有法可依。
从以上法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已经完全回归了行政管理的角色,而不是物权、责任转移的标志。其实道理很简单,就是“谁受益,谁担责”。如此一来,可能又有人会问了,那么我卖车后干嘛还要费事办过户?反正和我也没关系了。显然不是,因为没过户,你仍是登记中的车主,如果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你必然第一个会被警察叔叔找上门,就算警察叔叔立刻用他那柯南般的推理认定你不是肇事司机,那也会被约走“喝咖啡”,问问你:把车卖给谁了?你和司机什么关系?为什么不办过户……因为你是登记车主,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这仅仅是交通事故,现实可能还会有利用车辆实施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那你这个“名义车主”可就摊上大事了!
所以,买卖汽车还是要办理过户的,这是自我保护的方式,就让两口子结婚一样,领了证国家才承认,心里才踏实。
2013-06-18
你轻轻一赞
是我大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