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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详解(9)——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与相关过失犯罪的界限</o:p>

在帖子1中,&ldquo;光头凯恩&rdquo;回复说:&ldquo;我一直觉得事故中犯全责致人死亡的,应该以过失杀人罪来定&hellip;&hellip;&rdquo;,在这一部分,就谈谈这个问题。</o:p>

《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o:p>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o:p>

因为交通肇事罪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其中的&ldquo;道路&rdquo;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它不包括铁路和航空领域,它们分别由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如温州动车事故中的相关人员)和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规制。</o:p>

所以,&ldquo;我爸是李刚&rdquo;案件中的被告人最终认定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http://baike.baidu.com/view/4534118.htm,而佛山小悦悦事件重的被告人最终认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http://baike.baidu.com/view/4682882.htm。原因在于,河北法院认为,案发地河北大学里面的道路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ldquo;道路&rdquo;,而佛山法院认为,案发地五金城里面的道路不是交通肇事罪中的&ldquo;道路&rdquo;。基于此,发生在小区内的事故,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o:p>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驾驶工程车不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都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如司法考试中的一道题目:</o:p>

20.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05单选20)</o:p>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o:p>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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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C,而不是B。</o:p>

再来看&ldquo;光头凯恩&rdquo;的问题,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第233条第2款有&ldquo;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dquo;的规定,也即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刑法其他条文已经将这一行为规定为相关犯罪,就按照相关犯罪论处,也即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即如果没有交通肇事罪,现在以交通肇事罪处理的案件都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o:p>

2、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o:p>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是指&ldquo;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rdquo;的行为,并因为高晓松案使得妇孺皆知。它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是: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定交通肇事罪。</o:p>

问题是,发生了事故,但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如何处理?因本罪是新罪,理论界对它的讨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不多,所以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并不多,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只是6个月的拘役,因此,如果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导致一人重伤的,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o:p>

附:相关规定</o:p>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o:p>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o:p>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o:p>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o:p>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o:p>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o:p>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o:p>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o:p>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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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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