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是7-15年有期徒刑,适用该档法定刑的只有一种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一般认为,要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即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因此,要综合考虑,应当根据肇事时的时间、地点、环境(如距医院远近、医疗条件、水平)以及伤害程度,认真分析如果行为人不逃逸而是立即予以救助,是否可能避免死亡。如果能够避免,则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认定即使经过救助,被害人也会死亡,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3、主观方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4、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即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积极追究也不是放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转化为故意杀人了,对此在下一部分予以介绍。
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1)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2)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3)致被害人损失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被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听之任之;(4)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并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罪过由过失转为故意,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
有兴趣的可看看《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钱竹平交通肇事案: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648.html。
因为证明其中因果关系的证据难以获得,因此,司法实践中以该项规定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极少。
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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