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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详解(1)——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400多个罪名,与驾驶员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交通肇事罪(其实,它和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包括乘客、行人都有关系,后面有介绍),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刑法的规定,以确定在万一发生事故后如何应对,在号称“史上最严”交规实施的今天,有必要予以明确。

本贴为系列贴,就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予以较为详细的介绍,以感谢新车评网及诸位车友对我识车、行车、用车方面的帮助。如有不当之处,请指正,如有问题,欢迎交流。

行为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对违法行为,又根据程度的不同,区分为一般违法和犯罪,我国是世界上少数的采取“定性+定量”的方式来确定犯罪的国家,例如,在美国,盗窃1美元就构成犯罪,与盗窃1万元的区别在于量刑不同,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盗窃罪的起刑点是500—2000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的标准,如上海确定一般盗窃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所以,如果在上海偷1999元东西,会被劳教,而偷2001元的东西,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因为劳教的时间比有期徒刑长,所以只要在接近2000元时,嫌疑人大都会主动交代一部分,主动获得刑罚,这也是劳教制度不合理的表现之一。

本系列文章以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据(大家如果对刑法感兴趣,只看刑法条文是不够的,要找到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才行,所以,我们现在不是“依法治国”,是“依解释治国”哈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对本罪予以解释。

为方便诸位理解,也为以后介绍方便,现将相关规定列出,权当开篇。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有三档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相关规定

(1)犯罪的概念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拘役的规定

第42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44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规定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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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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