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超标电动车酒驾罚2000元拘役1月
醉驾入刑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摩托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已众所周知,但很多人却不知超标电动车也属机动车,醉酒驾驶同样也会被判刑。据电动车时代网了解,11月16日,福建省邵武市首例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何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3日,何某酒后驾驶电动车途经邵武市东大路段,遇上正在值勤的邵武市公安局民警,民警发现何某驾驶的电动车明显大于国家最新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故拦车询问时,闻到何某身上带有极重的酒味。后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何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9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12年9月8日,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6日,何某涉嫌危险驾驶,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定罪判刑。 对此判决,不少人心存疑问。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个罪名,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里的“醉驾”是专门指“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何某驾驶的只是电动车,在人们眼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驾“非机动车”为何也被判刑? 办案检察官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何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后,认定为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何某驾驶电动车大大超出了“国标”范畴,属机动车。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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