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电子警察”,奇怪吗?最近有报道,路上的电子警察竟然有的是民营企业投资建的,为了赚钱
收回投资,竟然有作假行为......坑车主的。
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
《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审计发现,有12个市
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
管理。又称“电子警察”,本意是为了让公众遵守交通规章秩序,以及监控社会治安。但倘若由私人投资
建设,投资者一方面为了获得成本的回报,另一方面出于商人的逐利本性,必然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
速,以期带来罚款利润,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显然背离了“电子眼”的公益初衷。
将“电子眼”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由承包商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
款来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电子眼”作为“电子警察”,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一种执法
权,它有别于政府购买的外包型公共服务。类似养老、社区、环卫等公共服务可以外包,但代表政府部门
行使职能的执法权岂能轻易外包给私人公司?这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外包的“电子眼”是否也
存在越权“执法”,值得怀疑。
是私营,就有商业利益的驱动,而一旦私营企业掌握了执法权,难保其不会利用执法权为自己牟私
利,比如,会否和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有意造成司机“被超速”,再将罚款中的一部分捞进
个人腰包?再如,会否在交通违章的认定上,相关部门全凭私人投资方的“电子眼”说话,而不去追究
“电子眼”的设置本身是否违规?果如此,不仅公众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也在“罚款执法”中流失。
其背后恐怕还与部分地方某些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的扭曲式执法理念有关,同时还间接纵容
了企业的乱罚款行为。
那么这12个市28个“电子眼”非法创收的罚款,能退回给“违章”的车主吗?
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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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大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