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资讯 作者: XCP伍卓彦 2022-07-07
近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条例》内容涵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交通违法、法律责任等多个范畴,通俗来说就是关于汽车L3及以上驾驶辅助使用的相关法律条例,且《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将为大家归纳《条例》中,与用户相关的内容。
首先是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具体可参考上表。
《条例》中还针对相关交通事故责任所属进行了说明:
驾驶人使用L3、L4自动驾驶,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
L5这种无驾驶人的,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因智能联网汽车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在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向车辆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条例》中还说明,L3、L4级驾驶辅助功能在使用期间,驾驶人应坐在车辆驾驶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或当车辆发出接管请求及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时,驾驶人就需接管车辆。所以说,在国内使用L3、L4驾驶辅助时,驾驶员还是要打醒十二分精神,随时做好接管车辆的准备。
而L5完全自动驾驶,则需在指定的道路上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就只能让汽车自己处理了。在2018年,美国一台优步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期间,撞s了一名路人,最后责任判定为该路人的问题,这台自动驾驶测试车则不用受罚。但如果是车辆一方的责任呢?这并不是不同的交通违法或民事责任,而是刑事责任,在《条例》中并无针对此方面进行说明,只是说“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希望官方能够针对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发生刑事责任时的责任承担人进行说明。
目前,德国已经允许L3驾驶辅助功能在部分道路上使用。根据国际安全要求UN-R157《自动车道保持系统》,德国联邦汽车运输管理局认为奔驰的L3级自动驾驶系统符合规定,批准上路。2020年通过的UN-R157中规定,在高速公路拥堵路段,可以使用L2级自动驾驶系统,如果速度不超过60km/h,驾驶员可以进行非驾驶活动,此时就开启了L3级自动驾驶。不过,一旦车辆提示驾驶员接管,驾驶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接管车辆驾驶。
也就是说,德国只允许车辆在高速公路且时速不超60 km/h的情况下,才能开启L3驾驶辅助功能。相比德国,深圳的《条例》则宽松许多。《条例》中表示智能网联汽车只要相关符合规定,就能在深圳市全区域道路上使用L3、L4驾驶辅助功能。
最近小鹏频繁放出其城市NGP的测试视频,车辆已经可以在驾驶员较少接管车辆的情况下,完成L3级的城市驾驶辅助。可能由于该功能暂时未能保证足够的安全,所以小鹏官方暂未透露城市NGP正式上线的时间。而众多搭载激光雷达的车型,如蔚来ET7、理想L9、 阿维塔11等车型,官方在发布宣传时均表示其具备使用L3级驾驶辅助的能力,但同样未给出相应的L3驾驶辅助系统上线日期。
深圳已经针对L3及以上驾驶辅助的各种方面进行了立法,我们也能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这类驾驶辅助功能,那是不是意味着各家L3级驾驶辅助功能会陆续开通呢?个人认为短时间内,L3驾驶辅助仍无法上线,毕竟这关乎到所有道路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车企有责任保证相应系统的安全性。那待L3级驾驶辅助功能正式开通之时,大家愿意使用吗?或者大家对上述条例是否有其他的看法,都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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