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usuwang.com/thread-1217075-1-1.html
机动车未贴环保标志、轻微事故不撤离、不进入左转待转区域,电动车拆除限速装置,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架……自5月1日起,所有的这些违法行为都将被罚款。
昨天(4月1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仙根表示,《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条例》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罚款50元的违法情形:
(一)未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领取牌证上道路行驶的;
(三)拼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非机动车安装棚架装置的;
(五)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
(六)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七)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的;
(八)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予以收缴销毁;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棚架装置。
罚款100元的违法情形:
(一)汽车车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兜售、购买物品或者散发宣传品的;
(三)除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外,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使用远光灯的(欢呼雀跃中);
(四)公共汽车在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之后,未驶回公交专用车道的;
(五)公共汽车未按照规定靠边、单排进出公交站台的;
(六)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但未按照规定立即撤离现场的,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
罚款200元的违法情形:
(一)使用可变式、可更换号牌装置的;
(二)使用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号牌,影响辨认,未及时申请换领的;
(三)在车辆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
(四)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未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
(五)摩托车安装棚架装置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棚架装置。
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违法情形:
(一)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二)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者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
(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故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的;
(三)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他违法行为处罚详见《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04-17
你轻轻一赞
是我大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