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7部分中,我们讲到“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对被害人的死亡是过失,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由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情形,对此,《解释》也予以了明确。</o:p>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o:p>
由此可见,要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必须在肇事后实施了一些行为,而这些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本来交通肇事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一旦实施了第6条规定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就发生了变化,因其将被害人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至少是放任的态度,因此,交通肇事罪就不能完全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对后一个行为就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要做此类傻事。</o:p>
这个理解起来比较简单,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倪庆国交通肇事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316.html;韩正连故意杀人案:http://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news/4250106041。</o:p>
附:相关规定</o:p>
(1)故意杀人罪</o:p>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o:p>
(2)故意伤害罪</o:p>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o:p>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o:p>
2013-03-15
你轻轻一赞
是我大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