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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详解(2)——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都是由人实施的,有报道说,国外追究一些动物的刑事责任,在我国这不被允许。

我国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具体而言,是指年满16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人。我国获得驾驶证的最低年龄是18周岁,如果行为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驾驶资格,发生事故,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司机。因为日常生活中,本罪的主体大都是司机,因此,一般认为其仅仅限于司机,但乘客、行人甚至不在现场的单位主管人员、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1、乘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上海浦东法院曾有判决,乘客因琐事殴打公交车驾驶员,驾驶员在未将车停稳的情况下与其对打,导致车辆失控将一人撞死,驾驶员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具体可参见: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11120/class014800006/hwz541326.htm。(对乘客的判决存在争议,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击打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不认定为犯罪,社会效果不好,会有鼓励乘客殴打司机之嫌疑)。

《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乘客要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有指使驾驶员逃逸的行为,而且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死亡的原因是因为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没有获得及时救助(如果被害人被其他路人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表明即使经过及时救助,也不能挽救生命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证明这两点尤其是第二点的证据很难获取,所以司法实践中以此为依据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例极少。

2、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63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上海也有将行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可参见:http://news.sina.com.cn/o/2005-10-26/10187269163s.shtml,这个案件最后检察机关撤诉了,当时争议比较大。

还有http://china.findlaw.cn/jiaotongshigu/jiaotongdongtai/73310.html。

3、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5条第2款的解释参见前面乘客中的第二种情况。

第7条中确定的是刑法中的监督过失责任,主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载案件中,除了司机之外,货车老板等其他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上海“11·15”大火中的判决,两个电焊工被追究了刑事责任,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10803/506153.html,但量刑都很轻,上面的领导判刑都比他们重,这就是监督过失责任理论的体现),大家可以将其理解为教唆犯(但肯定不是教唆犯,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中的问题,而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

虽然规定有点繁琐,但其实很简单:不论作为驾驶员、行人还是乘客,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要遵守交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可能承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那么,交通肇事罪就不可能构成,至多是民事赔偿了。

想起了之前网上看到的一个小故事:一行人乱穿马路,出租车急刹车,司机骂行人,行人说:有种你撞死我啊。司机言:我撞死你,我蹲监狱,你以为你有什么好处啊?赔偿费给你老婆,你老婆再嫁人,你孩子跟其他人姓。话糙理不糙啊。

附:相关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状况、特殊生理状况的规定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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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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