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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事重提——抢黄灯规定有违平等对待原则

重翻Carzone的《油门还是刹车?说说黄灯的那些事》,/Carbarn/Diary/8908.htm,又详细看了后面网友的评论。翻出旧文,感慨一番:关乎所有中国人的政策,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它连部门规章都不算);全国信号灯并不统一,却根据监控予以处罚而非仅仅作为事故发生后的证据;更感慨网络的力量,如果十年前出台这一规定,是否就一直处罚下去呢?

号称“史上最严”的交规实施已有一周,其中引发广泛关注的是对抢黄灯行为的处罚: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面对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部先是在3号表示,新规在规范驾驶行为、减少交通违法、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却又于6日表示,对违反黄灯信号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其态度变化之大令人称奇,其带来的反面效果自然是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

社会公众之所以在长时间内从不同角度对黄灯新规提出质疑,究其实质,即在于新规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由此可见,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其含义并不相同,这一理念由来已久,是我国公民在幼儿园时期即掌握的常识。虽然对“警示”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早在2011年7月,就有浙江嘉兴市民因因抢黄灯被罚150元而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当时即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的关注),但“警示”与“禁止通行”的含义并不相同则为所有人认可,因此,对违反不同信号灯行为的处罚理应不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附件2第2条第2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一般认为,所谓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指闯红灯(当然,如果绿灯亮时,车辆不通过,也应属此义范围),显然,从中并不能直接得出抢黄灯记6分的处罚,所谓的黄灯新规来在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为配合公安部123、124号令而推出的《公安部123、124号令100问》,其中第69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问题的关键在于,《100问》第63条明确机动车闯红灯同样记6分,这应当是导致社会公众对抢黄灯新规不断“吐槽”的根源所在,因为这一解释切实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它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则,具体包括同等对待、区别对待和比例对待三种情形。其中,同等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前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区别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比例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应当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对抢黄灯的处罚等同于闯红灯,完全违背了平等对待原则中的区别对待规则,因为虽然公众对平等的认识并不相同,但对何谓不平等则更容易达成共识,显然,《100问》对123号令的解释被认为是不平等的(如将抢黄灯行为解释为记3分或3分以下,相信受到的质疑会大大减少)。新规得到持续“吐槽”也不难理解了。

起初,公安部为使新规得到更多人的支持,也从其他角度进行了解释,如认为黄灯起到了清空路口的作用,但现阶段红绿灯的设置基本上是横向路口绿灯晚几秒钟亮起(上海是这样的,沁园春.雪在跟帖中详细介绍了上海信号灯的做法),这一已存做法已经切实起到了清空路口作用,因此,这一解释并未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同。

公安部对黄灯规则的不同态度可从多种角度予以解读,但可以明确的是,如果不考虑人类的基本道德情感,一味从所谓的善的角度出发,得到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一项好的制度是需要诸多制度予以配套的,在现阶段,硬件容易改善,关键在于行车人、路人的素质,政府官员有没有遵循最起码的规律出台政策。

我国汽车销量连续几年全球第一,但真正进入汽车社会,任重道远,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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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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