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这一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拟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毒驾、城市快速路通行等热点交通管理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范。
汽车保有量逐年迅速上升,道路交通条件难以跟上日益增加的需要,尤其在古城区路堵情况时有发生。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条例》 同时规定?在实施措施时,应该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确,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型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都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合法?效的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过境电动自行车外,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质监和工商部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在经历了"4.22"江苏常台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后,毒驾这一话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此,《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多项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上,《条例》 也作了细化。《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购买物品或者散发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本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次数达到十五次以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未在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该机动车。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机具,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扣留措施,返还车辆、机具。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机具解除扣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机具;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机具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逾期不领取,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机具。(?:城市商报)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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